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3092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登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