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斌、与宋永涛、、刘增慧、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潍城执字第45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 被执行人:宋永涛。 被执行人:刘增慧。 本院(2011)潍城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潍城执字第45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

执行人:宋永涛。

被执行人:刘增慧。

本院(2011)潍城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永涛、刘增慧银行存款14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永涛、刘增慧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