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潍城执字第456-1号 被执行人:宋永涛。 被执行人:刘增慧。 本院(2011)潍城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永涛、刘增慧银行存款140000元(划拨至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潍坊南关支行,账号:16×××2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永涛、刘增慧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骏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