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陈永宝与陈锡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8312号 原告:陈永宝。 被告:陈锡法。 原告陈永宝与被告陈锡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纠纷一案,原告因找不到被告而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8312号

原告:陈永宝。

被告:陈锡法。

原告陈永宝与被告陈锡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纠纷一案,原告因找不到被告而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宝撤回对被告陈锡法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