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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斌与宝兴县大鱼溪电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918-1号 申请执行人:彭斌,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宝兴县大鱼溪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魏荣征,该公司办公室主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乐中执字第918-1号

申请执行人:彭斌,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执行人:宝兴县大鱼溪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

法定代表人:魏荣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262元、保全费35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有应收款35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宝兴县大鱼溪电冶有限公司在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款3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