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黄民初字第7498号 原告:徐霞。 被告:孙甫强。 原告徐霞诉被告孙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孙甫强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孙甫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甫强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元,退回原告徐霞。 审判员 张照坡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