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1053号 原告李有华。 委托代理人李洪梁,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华诉被告曹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有华负担。 审判员 杨发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