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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正与王长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商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杨兆正,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 被执行人王长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甄静,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苏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商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杨兆正,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济阳县。

执行人王长河,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甄静,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苏健华,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兆正与被执行人商河县王长河、甄静、苏健华(2011)商商初字第5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已追回3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