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同执字第49-2号 法定代表人汪元强,邮储银行黄南支行行长,住址:隆务镇德合隆北路95号。 被执行人完玛扎西,男,藏族,个体经营户。 被执行人卓玛,女,藏族,个体工商经营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完玛扎西、卓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同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达成协议:一、被告完玛扎西、卓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16406.71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10日);二、自2014年元月起每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000元至2014年9月10日;三、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71406.71元及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完玛扎西、卓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49623.8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同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海 宾 审判员 张 玉 香 审判员 美多措二O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志 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