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95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新水,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徐志华,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水与被执行人徐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徐志华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A19B31),该车辆无下落。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志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84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诉讼保全费343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王兴宝 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毕延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