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商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素华,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笃春,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王素华、王笃春(2012)商民初字第11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王素华、王笃春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