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605号 原告:董金秀,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胡明明,女,200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董金秀,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汪爱民,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睿,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 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桂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秀、胡明明与被告黄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就本案所涉的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向安徽省司法厅提起了投诉,目前安徽省司法厅尚在调查处理中,其调查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是否就原告胡明明的伤残等级做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