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198号 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德成,总经理。 原告成都明宇豪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变更后名称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负责人袁毅,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伏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叙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