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 代表人范连涛,行长。 被执行人潘桂香,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佃海,男,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王敏,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佃海、潘桂香、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王佃海、潘桂香、王敏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进行全面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此案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马洪涛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