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38-1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崔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本案须以刑事案件审结完毕后才能审理,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需要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宏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