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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38-1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38-1号

原告:张某,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赵平,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崔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本案须以刑事案件审结完毕后才能审理,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需要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王宏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