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宛龙执字第425-1号 被执行人王勤明,男。 被执行人王立光,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革命与被执行人王勤明、王立光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执行中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耿华 审判员 勇跃会 审判员 陈红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