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与被执行人龚良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良军未向申请执行人孙洪支付工程款18388元。现查明,由于被执行人龚良军外欠债务较多,但是无法偿还,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涛 审判员 高 光 审判员 万宗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