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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与龚良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人孙洪与被执行人龚良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洪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58号

申请执行孙洪与被执行人龚良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良军未向申请执行人孙洪支付工程款18388元。现查明,由于被执行人龚良军外欠债务较多,但是无法偿还,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涛

审判员 高 光

审判员 万宗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