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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丽娜与沈阳时代维讯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061号 原告:史丽娜。 被告:沈阳时代维讯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娜与被告沈阳时代维讯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
    

沈阳市沈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00061号

原告:史丽娜

被告:沈阳代维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娜与被告沈阳时代维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丽娜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丽娜负担。

审判员  石瑷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