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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捷,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784号 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雅乐道新都庄园静溪园物业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497259-9。 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员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784号

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雅乐道新都庄园静溪园物业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497259-9。

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捷,住天津市南开区红磡标志大厦红磡大道13号。

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磡标志大厦红磡大道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捷、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