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784号 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雅乐道新都庄园静溪园物业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497259-9。 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捷,住天津市南开区红磡标志大厦红磡大道13号。 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磡标志大厦红磡大道1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捷、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