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三初字第1006号 委托代理人张翔勇,系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宏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鹏翀 代理审判员 年 浩 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