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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宏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三初字第1006号 原告刘广东,男。 委托代理人张翔勇,系律师。 被告王宏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宏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三初字第1006号

原告广东,男。

委托代理人张翔勇,系律师。

被告王宏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被告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鹏翀

代理审判员  年 浩

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