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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传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404号 罪犯曹传彪,男,生于1964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京山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荆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404号

罪犯曹传彪,男,生于1964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京山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荆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传彪犯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执行中,2011年4月、2012年11月、2014年1月三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曹传彪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传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传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缴纳部分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传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吴亚军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