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396号 罪犯张华,男,生于1985年11月7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张华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吴亚军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