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7697号 原告夏茜,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何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清清,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卿忠,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陈景蓉,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张蓝匀,男,201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理人张清清,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茜与被告张清清、张卿忠、陈景蓉、张蓝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茜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1770元,共计1795元,由原告夏茜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申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