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庆民初字第504号 委托代理人林晓东,南充市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金台站工作人员。 被告李正均。 原告赵建国诉被告任旭东、李正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雷奎、人民陪审员欧全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与赵青云、赵昌伟等八十九名原告诉被告任旭东、李正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九十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旭东、李正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3月16日,原、被告经充分协商,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万佛桥村民委员会代表90户村民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赵昌伟等村民代表90户村民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万佛桥村民委员会在该该合同上加盖印章,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人民政府在该合同上加盖见证章。该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承包的农村土地17年,期限从2010年3月16日至2027年3月17日止,合同约定被告按照370公斤/亩/年稻谷向原告支给付租金,稻谷的单价按照当年国家粮食收购中等价折现,每年3月份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当年全部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所租赁的土地中进行葡萄果树的栽种,后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给付原告土地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双方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一、终止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二、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所欠租金573元;三、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94.7元;四、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400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南充市金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4月29日登记租用土地种植葡萄。 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6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证明了原、被告双方当事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告知书三份及名单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书面告知下欠原告租金一直未支付,并明确告知被告如果其再不支付,就解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 五、二被告下欠原告租金表格一份。证明被告下欠原告租金情况。 六、南充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15年5月17日发出的督查通报。证明要求南充市顺庆区对葡萄基地尽快进行整改,该葡萄园区已长期无人管护的事实。 七、顺庆区金台镇万佛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说明。证明被告未对葡萄基地进行管理,经推荐由村民赵夕军代管葡萄园等。 八、村民诉求计算清单一份。证明所欠每家农户的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详情。 九、中国粮油信息网2014年的稻谷收购价格一份。证明2014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最低稻谷收购价格情况。 二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6日,被告经与原告等九十户村民协商,就该九十户村民所承包的土地租赁给二被告从事葡萄种植及食品加工等事宜达成协议,由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万佛桥村民委员会代表90户村民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并由赵昌伟等近六十名村民作为村民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金台镇万佛桥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上加盖印章,金台镇人民政府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见证,现未在合同上签字的原告对已将土地租赁给被告的事实无异议。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各原告承包的农村土地17年,期限从2010年3月16日至2027年3月17日止;被告按照370公斤/亩/年稻谷向原告支给付租金,稻谷的单价按照当年国家粮食收购中等价折现,每年3月份一次性支付当年全部租金;该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乙方(指被告任旭东、李正均)按时向甲方(指原告)支付土地租金,若未按合同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予权处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要求承担全部损失。”;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则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全部相应损失,并支付该损失费用总价20%的违约金。在经营过程中,属乙方(指被告任旭东、李正均)原因造成中途拆走,乙方将支付当年土地流转费和复耕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后方可离开。…”。 同时查明: 一、原告等九十位村民于2013年10月9日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载明:“任旭东、李正均:2010年你与我们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每年五月前支付当年租金并合理高效使用和管理农业用地,今年你欠我们(九十位村民)38000元租金一直未支付,对农业用地也不管不问,为使合同目的达到,我方限你一个月内付清所欠租金,并利用和管理合同约定的农业用地,否则我方将依法收回你所租用的农业用地。告知人:赵建国等(原告及其他村民名单)。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 二、原告等九十名村民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载明:“任旭东、李正均:2010年你与我们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每年五月前支付当年租金并合理高效使用和管理农业用地,今年你欠我们38000元租金一直未支付,对农业用地也不管不问,为使合同目的达到,我方限你15日内付清所欠租金,并利用和管理合同约定的农业用地,否则我方将依法收回你所租用的农业用地。告知人:赵建国等(原告及其他村民名单)。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三、原告等九十名村民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发出《告知书》,载明:“任旭东、李正均:因你方长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管理该片土地,我方已向顺庆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裁判之前,使农业用地得以有效的利用,减少损失,限你方7日内前来处理与我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否则我方将对流转土地及地上的附着物进行代管。现将代管期间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1、代管期间所产生的必需要费用由你承担;2、代管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你享有;3、代管期间我方将按规定对附着物进行有效管理。告知人:赵建国等(原告及其他村民名单)。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四、金台镇万佛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出具的《任旭东、李正均租用金台镇万佛村土地使用说明》载明:“任旭东、李正均于2010年4月租用万佛村1、2、5、11、12社土地共计158.38亩,用于种植葡萄,按双方合同约定,每年5月份以前应完全付清当年土地租金,2013年收获葡萄后至今未对葡萄园进行管理,2013年只兑付部分土地租金,2014年未兑付全部租金。万佛村村委会代表村民多次至西充找到任旭东、李正均,要求兑付土地租金,并送达告知书,任旭东、李正均二人均未接收告知书也不支付租金。2015年4月经原土地发包方农户推荐由本村村民赵夕军代管葡萄园,代管期间的投工、投资等费用由赵夕军支付,所产生的葡萄由赵夕军所有”; 五、中国粮油信息网公布的由家发改委发布2014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为135元,即每公斤收购价格为2.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