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崔宏帅。 被执行人李自强。 申请执行人崔宏帅与李自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宏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南执字第4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舒铁军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