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027号 原告任连荣,女,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盈江路盈江西里11-3-103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301084326。 委托代理人马和(原告之夫),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302254315。 被告宋华军,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延长里6-5-50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802083815。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连荣与被告宋华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连荣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连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