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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荣与老河口市韩氏家电经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816号 申请人:张慧荣,女。 申请人:老河口市韩氏家电经销有限公司,所在地:老河口市胜利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韩少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慧荣和老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0816号

申请人:张慧荣,女。

申请人:老河口市韩氏家电经销有限公司,所在地:老河口市胜利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韩少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慧荣和老河口市韩氏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张慧荣、老河口市韩氏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因购买电视机发生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经老河口市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老河口市韩氏家电经销有限公司同意为张慧荣更换同型号的彩色电视机一台;二、此协议经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为此事提出新的举证和要求。

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