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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霞等11人与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吴海霞。 原告沙笑希。 原告戴荣生。 原告吴猛。 原告张华。 原告张芸。 原告束琪。 原告张海涛。 原告何凤萍。 原告叶文辉。 原告陈彩琴。 诉讼代表人戴荣生。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
    

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海霞

原告沙笑希。

原告戴荣生。

原告吴猛。

原告张华。

原告张芸。

原告束琪。

原告张海涛。

原告何凤萍。

原告叶文辉。

原告陈彩琴。

诉讼代表人戴荣生。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骅、芮芳辉,州市天宁区天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延陵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袁凤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娟,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惠芳,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海霞等11人与被告常州市万邻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霞等11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骅、被告万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娟、徐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进入万邻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外加提成,原告每天工作10个小时左右,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万邻公司违反试用期规定;拒不支付超规定的加班(包括节假日)和加点工资、年休假待遇;劳动合同在被告处,拒不给原告;被告部分时间段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以原告的工资收入来申报的。

原告和许某某等50人于2012年2月23日与万邻公司就加班费等问题向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和投诉,该支队工作人员接待了原告等50人并进行了登记和笔录。后原告等人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原告等人案件的审理。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期间。2、确认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是实行的全日制工作制,且每天工作10小时左右。3、确认被告的规章制度制定、公示、告知程序不合法。4、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条款违法。5、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中,应给一份给原告而被告拒不给原告违法。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平时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期支付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916309.37元(其中陈彩琴84055.79元,张华98547.04元,吴海霞86751.7元,何凤萍74159.61元,张海涛58362.95元,束琪86751.7元,沙笑希89702.59元,戴荣生85838.78元,吴猛98730.41元,张芸68810.85元,叶文辉84597.95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人夏季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800元(每月200元,支付6月、7月、8月、9月),总计8800元。8、确认被告未按原告工资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违法;9、确认被告未按原告工资为原告每月应交未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违法。10、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延期支付年休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9545.15元(其中陈彩琴20842.5元,张华4168.5元,吴海霞8337.08元,何凤萍3306.38元,张海涛4168.54元,束琪4168.5元,沙笑希12929.63元,戴荣生12505.6元,吴猛8337元,张芸6612.92元,叶文辉4168.5元)。其中张海涛主张的加班、加点工资从2011年6月开始起算,其他原告均从2011年3月1日开始起算,吴猛、张华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3日。11、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不支付加班工资及不补缴社保等原因,原告为此提起仲裁、诉讼所造成的误工损失,损失的计算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2个月工资计算共计102710元(其中陈彩琴9671元,张华9671元,吴海霞9671元,何凤萍7671元,张海涛9671元,束琪9671元,沙笑希10000元,戴荣生9671元,吴猛9671元,张芸7671元,叶文辉9671元)。

被告万邻公司辩称,1、劳动者主张的加班工资应当计算仲裁之日起前一年费用,若该期间存在加班被告同意支付。关于具体的加班数额,根据原告的考勤记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原告签署的员工手册,可以反映出吴海霞加班3天计236元、沙笑希加班1天79元、戴荣生加班4天314元、吴猛加班3天236元、张华未加班、张芸加班3天236元、束琪加班1天79元、张海涛加班1天79元、何凤萍加班9天707元、叶文辉未加班、陈彩琴加班2天157元,以上加班均为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结算基数均为1140元/月。2、除加班工资经仲裁外,原告的其余请求未经仲裁前置,故法院不应处理。

经审理查明,吴海霞于2009年7月16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14日离职,离职前任门店店长。沙笑希于2008年9月3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14日离职,离职前任区域总监。戴荣生于2008年1月17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9日离职,离职前任门店店长。吴猛于2009年9月24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2月29日离职,离职前任门店店长、经纪人。张华于2010年6月17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2月28日离职,离职前任过户主管。张芸于2009年8月15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14日离职,离职前任信息事务员。束琪于2010年3月23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14日离职,离职前任门店店长、店长助理。张海涛于2011年6月16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15日离职,离职前任签约副经理。何凤萍于2010年4月9日进入万邻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离职,离职前任经纪人。叶文辉于2010年12月1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5日离职,离职前任签约经理。陈彩琴于2006年8月15日进入万邻公司,2012年1月2日离职,离职前任门店店长。

原告分别与万邻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均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公司总部及各连锁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照万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确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详见单位《员工手册》);本合同附件包括《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吴海霞等11人在劳动合同中签字确认“本人已知《员工手册》、《保密协议》内容,并自觉遵守执行”。万邻公司2010年1月起实施的《员工手册》“工作制度”中规定:所有员工实行每天6.5小时工作制,早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晚班中午12:00-17:00.18:30-20:00。每周单休。“加班程序”中规定,如果你确因需要加班的,你必须填写《加班申请书》,注明预计加班时间,由地区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政务处批准同意,你才可留在公司加班,未经批准的加班均视为无效加班。“薪酬福利构成”中规定,基本工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包括:指标工资、超标奖励、百分考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