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董凡熔,男,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赵洪伟,男,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凡熔诉被告赵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8月18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原告董凡熔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凡熔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