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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凡熔与赵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董凡熔,男,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赵洪伟,男,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凡熔诉被告赵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8月18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原告董凡熔经本院依法传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董凡熔,男,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赵洪伟,男,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凡熔诉被告赵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8月18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原告董凡熔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凡熔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