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0578号 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津涞公路雅乐道新都庄园静溪园物业办公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9497259-9。 法定代表人司马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学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腾建桢,住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红磡公寓1-2-1703。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腾建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