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于某某、郑某甲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39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12月22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439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烟台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12月22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海河派出所羁押,2014年12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月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学文化,个体经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年1月1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1月4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治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月明和孙豪、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中止审理,2015年11月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于某某未经“Lee”注册商标所有人H.D李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生产带有注册商标“Lee”服装,并销售给被告人郑某甲短袖T恤、牛仔长短裤共647件,价值151446元。期间,郑某甲利用淘宝网天猫商城的专营店,将购买的647件服装全部转销给仙桃市的李某某,后被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经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鉴定,所查扣的服装均为假冒H.D李有限公司的“Lee”注册商标之侵权产品。

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到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甲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牛仔长裤不是于某某销售的。于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于某某辩护人高月明、孙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牛仔长裤系被告人于某某销售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于某某仅对服装的数量有异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H.D李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Lee”的情况下,生产带有注册商标“Lee”的针织衫、牛仔短裤、牛仔长裤,并销售给被告人郑某甲规格L11549L29N88男装牛仔短裤156件、规格L12603JE42B8D男装针织衫72件、规格L12726D32898男装牛仔长裤153件、规格LML724364B09男装牛仔长裤168件,共计549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7442元。郑某甲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24日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天猫商城凯道服饰专营店、酷星服饰专营店,将上述服装及从朱某乙处调的规格L12726D32898男装牛仔长裤18件及从朱某甲处调的规格L12603JE42B8D男装针织衫80件销售给仙桃市的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151446元。李某某收到后,认为上述647件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Lee”的商品,向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2014年7月21日,经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鉴定,规格L11549L29N88男装浅蓝短裤156件、规格L12603JE42B8D男装针织衫152件均为假冒H.D李有限公司的“Lee”注册商标之侵权产品。2014年8月21日,经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鉴定,规格L12726D32898男装长裤171条、规格LML724364B09男装长裤168条均为假冒H.D李有限公司的“Lee”注册商标之侵权产品。2015年6月19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规格L11549L29N88男装浅蓝牛仔短裤156件的销售价为218元/件,价值共计34008元;上述规格L12603JE42B8D男装针织衫152件的销售价为108元/件,价值共计16416元;上述规格LML724364B09男装牛仔长裤168件的销售价为298元/件,价值共计50064元;上述规格L12726D32898男装牛仔长裤171件的销售价为298元/件,价值共计50958元。

经审理还查明: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海河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12月22日上午抓获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自动投案。被告人郑某甲分别于2015年2月6日、2015年3月26日向仙桃市公安局交纳25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退出13744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人彭某的证言、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海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勘查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搜查笔录、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网上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视听资料、仙桃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于某某与郑某甲已查实资金来往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鉴定书、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170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