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113 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6号楼余门。 法定代表人刘炳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洪文,住天津市南开区泾水园6-2-3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文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