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杨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44号 原告杨某某,女,1966年4月9日生。 被告高某甲,男,1964年6月11日生。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44号

原告某某,女,1966年4月9日生。

被告某甲,男,1964年6月11日生。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称:原、被告于1987年元月结婚,1992年4月29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有两个孩子,儿子高某乙现年27岁,女儿高某丙现年25岁。结婚后在抚养小孩过程中,被告经常不管孩子,导致原、被告经常吵架、打架。儿子出生不到100天的时侯生病,原告给小孩看病回来,其母说原告不高兴,被告就打原告,把原告打晕死过去十多分钟。1993年11月份,原告让被告把电视从堂屋搬到卧室,被告不搬,原告说:“你给你妈挑水能耽误半小时,给我搬个电视几分钟你都耽误不了”。被告开口就骂,并且像投球一样将原告扔出两米远,原告碰到床沿,腰椎折断,花去医疗费1.5万元。2006年10月刚种了麦子,原告长子宫瘤需要钱手术,被告不给,又将原告摔了一次,导致原告腰椎第二次骨折。2007年5月,原告与被告实在过不下去了,让被告一起去办理离婚,被告不愿又将原告打了一顿。被告每次做了错事都不承认,明明是他将原告摔骨折,他硬说是原告自己碰的。2012年原告因受不了病痛折磨又去做手术,花了5万元,身体还没恢复,被告又家暴致原告住院。鉴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建房一套,分配土地8.85亩原、被告各一半);3、双方生育有一子一女,不需抚养。

原告为证明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

二、2014年5月28日被告所写保证一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保证不打骂原告,但仍不改。

三、2007年10月1日被告所写保证一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保证不打骂原告,但仍不改。

四、老河口市袁冲乡牧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五、老河口市中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和诊断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致伤原告。

六、高某丙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家暴,致伤原告。

被告高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1、4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成立的相关要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5属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秋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1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2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1988年2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高某乙,1990年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原告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以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双方发生纠纷后未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已生育二个子女,并共同生活近三十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15年9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家庭暴力存在,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