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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魏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423号 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魏宝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423号

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魏宝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宝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