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经民初字第00600号 原告郑小平。 原告唐旺珍。 原告王秀珍。 原告郑文博。 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临江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柯衣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卫、赵振华,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平、唐旺珍、王秀珍、郑文博与被告镇江联成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小平、唐旺珍、王秀珍、郑文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平、唐旺珍、王秀珍、郑文博负担。 审 判 长 魏 震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