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罪犯林发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617号 罪犯林发虎,男,生于1977年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鄂潜江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617号

罪犯林发虎,男,生于1977年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鄂潜江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发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林发虎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发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2015年10月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发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发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樊 勇

审判员 申 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