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郊区非审字第00053号 法定代表人:査龙骊,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余建华,男,住铜陵市郊区白鹤八队散户9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余建华超过期限仍未履行铜陵市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郊)安监管罚(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在作出(郊)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监督管理局(郊)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郊区安全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