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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宣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587号 罪犯陈宣伦,男,生于1970年2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64刑事附带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587号

罪犯陈宣伦,男,生于1970年2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6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宣伦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陈宣伦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宣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宣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宣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申 平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