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8号 法定监护人刘海堂,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系申请人何某某、何某甲祖母。 被申请人秦德果,女,1986年6月20日生,系申请人何某某、何某甲之母。 申请人何某某、何某甲要求宣告秦德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何某某、何某甲诉称:被申请人秦德果系二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何秀辉与被申请人秦德果于2005年结婚。婚后生育申请人何某某、何某甲,现就读于老河口市薛集镇齐岗学校。2015年2月何秀辉病故。被申请人秦德果于2013年1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音信。现诉至法院,请求宣告秦德果失踪。 申请人为证明所申请的事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2015年3月3日老河口市薛集镇关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本村七组村民何秀辉与秦德果于2005年10月结婚。2006年12月生育长女何某某,2010年3月生育次女何某甲。2015年2月何秀辉患白血病病故,秦德果于2013年1月外出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3月4日老河口市公安局薛集派出所在该证明上加盖印章,证明情况属实; 二、2015年3月4日老河口市公安局薛集派出所出具的何秀辉死亡证明一份。 经查:下落不明人秦德果,女,1986年6月20日生,系申请人何某某、何某甲的母亲,于2013年1月外出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发出寻找秦德果的公告。法定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德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秦德果现失踪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德果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琼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