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初字第69号 原告张红。 委托代理人钟文明、郑超逸,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紫云村。 法定代表人刘益赛。 原告张红诉被告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加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诉称,原告自2013年7月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2日的工资共计7853元,并有欠条确认。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仅支付2000元,余欠款项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8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赛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赛亚公司向张红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欠张红工资为柒仟捌佰伍拾叁元正(7853元),工作时间为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此单一式两份,在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赛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益赛在该欠条上签字,赛亚公司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2014年12月18日,张红在上述欠条上签字确认“已收现金2000元,还欠工资伍仟捌佰伍拾叁。” 另查明,2014年12月16日,张红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赛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7853元。2014年12月16日,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天劳人仲案不字(2015)第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张红以赛亚公司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张红的陈述、欠条、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张红提供的欠条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赛亚公司拖欠其工资5853元的事实,故张红要求赛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5853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赛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红支付工资58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市赛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朱加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夏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