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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民一初字第1772号 原告杨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苏民一初字第177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年 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