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老河口执字第00252号 申请执行人卢有德,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卢锋,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卢有德与被执行人卢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07)河刑初字第90号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锋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卢有德损失39041.80元。本案由权利人卢有德申请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卢锋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07年8月7日作出的(2007)河刑初字第90号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邵建宏 执行员 薛占华 执行员 孟顺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