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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曦与张宇、金祥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414号 原告:郭晓曦。 被告:张宇。 被告:金祥谦。 被告: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晓曦诉被告张宇、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414号

原告:郭晓曦。

被告:张宇

被告:金祥谦。

被告: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11-1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晓曦诉被告张宇、金祥谦、沈阳三英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晓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郭晓曦负担。

审 判 长  祝仰宝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祝 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