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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江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338号 罪犯周江海,男,生于1990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12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338号

罪犯江海,男,生于1990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丰都县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江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因罪犯周江海在服刑中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江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江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江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周永平

审判员 卢建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