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8677号 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富国道富源里14-4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501317013。 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组织机构代码60090649-8。 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LI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