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经民初字第01220号 负责人方梅英。 被告陶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黄林冲木业与被告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黄林冲木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黄林冲木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大港黄林冲木业负担。 代理审判员 祁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