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 通 知 书 (2015)南执字第2229号 刘颖、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刘颖与被告天津祥隆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4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南执字第222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何水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