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杨洋与被告陈明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罗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杨洋,男。 被告陈明燕,女。 原告杨洋与被告陈明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
    

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罗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杨洋,男。

被告陈明燕,女。

原告杨洋被告陈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洋诉称,其与被告因性格各异,婚后不到一月即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明燕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1日在罗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相对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洋要求与被告陈明燕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帆

审判员 陈长春

审判员 黄庆林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