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滨汉执字第2505号 原告天津海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执字第250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 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