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罗红伟。 被告赵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伟与被告赵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赵建新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红伟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