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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红伟与赵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罗红伟。 被告赵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伟与被告赵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赵建新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122号

原告罗红伟。

被告赵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伟与被告赵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伟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赵建新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红伟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