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3506号 罪犯胡斌,男,生于1989年1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鄂潜江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斌犯放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胡斌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2015年9月经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认定为病残犯。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斌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斌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新 审判员 吴亚军 审判员 樊 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